上海浦东小产权房法院拍卖纠纷案

根据检索结果,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曾发生一起因小产权房司法拍卖引发的十年纠纷案,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法院拍卖公告中"不负责清场"条款的合法性及买受人权利救济途径。具体案情如下:


一、案件背景

2013年4月,朱某通过浦东新区法院司法拍卖竞得浦东新区某房产,成交价约115万元,同年9月取得房产证。但原房主孙某以房屋买卖纠纷未解决为由拒不搬离,导致朱某十年间无法入住。该房屋为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拍卖公告明确标注"标的以现状拍卖,法院不负责清场"。


二、法律争议焦点

1. 清场责任归属  

   浦东法院认为,根据拍卖公告"特别规定",清场责任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法院无强制交付义务。但检察机关指出,该条款违反《民法典》物权编精神,剥夺了买受人通过司法途径排除妨害的权利。


2. 管辖权争议  

   朱某先后向嘉定区法院(房屋所在地)和浦东新区法院(委托拍卖方)提起诉讼,均被以"管辖权不符"为由驳回。法院认为,司法拍卖买受人应向原拍卖法院申请交付,但浦东法院以原房主户籍不在辖区为由拒绝受理。


3. 善意取得认定  

   检察机关查明,孙某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判决无效,朱某通过司法拍卖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孙某无权占有。但嘉定法院认为,朱某明知拍卖瑕疵仍参与竞拍,应承担风险。


三、解决过程

1. 两次抗诉  

   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于2018年首次抗诉,指出法院未受理排除妨害诉讼属程序失当,上海市高院于2019年裁定嘉定法院立案受理。但2020年嘉定法院仍以"拍卖公告已披露瑕疵"为由驳回诉请,上海市高院维持原判。


2. 和解结案  

   经检察机关持续监督,2023年6月上海市高院再审提审本案,朱某与孙某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孙某搬离房屋,案件终结。


四、案件启示

1. 法拍房风险提示  

   - 需重点核查拍卖公告中"不负责清场"条款,该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 建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房屋瑕疵调查,避免因违建、租赁纠纷等导致交付障碍


2. 救济途径建议  

   - 可同时采取两种救济:向法院申请强制交付+提起排除妨害之诉  

   - 遇执行受阻时,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该案历时十年,最终通过司法纠错与和解解决,凸显了小产权房司法拍卖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权利保护的冲突,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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